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810號
- 債權人
- 台北兒童國際學苑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台北兒童國際學苑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為「王冠陵」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授課契約書立約人為「洪淵博」不相符);若債務人為「洪淵博」,請陳報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增列全體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併提出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甲○○○○○○」「洪茂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