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北兒童國際學苑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8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兒童國際學苑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台北兒童國際學苑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為「王冠陵」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授課契約書立約人為「洪淵博」不相符);若債務人為「洪淵博」,請陳報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增列全體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併提出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甲○○○○○○」 「洪茂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