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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8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債權人
台北兒童國際學苑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允柔即王冠陵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權人台北兒童國際學苑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確認債務人為「王冠陵」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授課契約書立約人為「洪淵博」不相符);若債務人為「洪淵博」,請陳報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增列全體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併提出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甲○○○○○○」「洪茂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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