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信一辦公傢俱有限公司、洪偉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710號 債 權 人 信一辦公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謙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違約金926,62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