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巨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李英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01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巨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英青 人 債 務 人 黃献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