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建發龍井交流道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陳月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018號 債 權 人 建發龍井交流道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油品採購供應總表中客戶名稱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榮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消費金額;應收金額得向債務人請求之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