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315號
- 債權人
- 永晨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國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御藏家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訂購單未準時交貨需繳罰款總金額一倍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懲罰性違約金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