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實貴孝夫、陳定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853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代 理 人 陳定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聖閔即語興鐵工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