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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8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861號

債權人
楊冠軒
債務人
萬渤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經哲

一、㈠債務人萬渤控股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本件債權人所主張借款契約約定利率18%及列債務人萬渤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經哲為債務人等,未據提出借款契約等釋明文件,據所提出之對話紀錄、萬渤控股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亦無從釋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有本於其個人向債權人借款及約定利率為18%,經本院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周經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惟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亦未提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令法院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周經哲之請求及利息逾票據法定年利率6%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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