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224號
- 債權人
-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久詳食品有限公司、陳銘禧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債務人陳銘禧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發票、收據等)。
㈢提出債務人久詳食品有限公司應給付票款新臺幣20,059,677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聲請狀所附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合計金額不足上開金額)
㈣請區分對債務人久詳食品有限公司及陳銘禧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並表明是否於各債務人已清償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免負給付責任?(本件聲請係以不同法律關係向債務人久詳食品有限公司、陳銘禧為請求,而各該債務人應就其所負之票據、貨款債務為給付,惟因上開給付同屬一債務,如一債務人已就部分為清償,則其他債務人應於該清償範圍內,免為給付之責)
㈤確認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㈥確認債務人久詳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㈦確認狀末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