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224號
- 債權人
-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添
- 債務人
- 久詳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銘禧
人
一、㈠債務人久詳食品有限公司、陳銘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伍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久詳食品有限公司、陳銘禧中一人已就部分為清償,另一債務人於該範圍內免為給付之責。
㈡債務人陳銘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