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富力寰宇有限公司、吳慶雄、聲請對於債務人NGUYEN VAN HIEU 阮文孝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314號 債 權 人 富力寰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NGUYEN VAN HIEU 阮文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NGUYEN VAN HIEU 阮文孝(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 覆本院。 ㈡完整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陳報請求金額25,500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本件債權讓與予本件債權人之債權讓與契約(債權讓與 人與受讓人間)。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