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魏正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 債 權 人 魏正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彥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為林彥合是否有誤?(查與狀附裝潢承攬契約書 立約人乙方為未來藝術空間規劃事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