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關毓慈、聲請對於債務人波賽頓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927號 債 權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代 理 人 關毓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波賽頓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波賽頓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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