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998號
- 債權人
- 鼎泰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鈞澤
- 債權人
- 世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偉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繼弘、阮氏雪儀即弘儀雞肉行、邱韋
誠即誠實雞肉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金額新臺幣68,025元、221,635元、378,1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對債務人黃繼弘請求之其他書面釋明資料。(除LINE對話紀錄以外)
㈣提出債務人弘儀雞肉行、誠實雞肉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債務人黃繼弘(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