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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9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債權人
鼎泰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鈞澤
債權人
世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繼弘、阮氏雪儀即弘儀雞肉行、邱韋

誠即誠實雞肉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金額新臺幣68,025元、221,635元、378,1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對債務人黃繼弘請求之其他書面釋明資料。(除LINE對話紀錄以外)

㈣提出債務人弘儀雞肉行、誠實雞肉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債務人黃繼弘(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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