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羅鈞澤、羅偉誠
- 原告鼎泰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世凰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繼弘、阮氏雪儀即弘儀雞肉行、邱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998號 債 權 人 鼎泰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鈞澤 債 權 人 世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繼弘、阮氏雪儀即弘儀雞肉行、邱韋誠即誠實雞肉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金額新臺幣68,025元、221,635元、37 8,1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對債務人黃繼弘請求之其他書面釋明資料。(除LINE對 話紀錄以外) ㈣提出債務人弘儀雞肉行、誠實雞肉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債務人黃繼弘(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