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2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221號
- 債權人
- 陳雅君即歡樂窩香香會館
- 債務人
- 郁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ATIAS IDO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債務人將設址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公司登記,向主管機關辦理遷出、註銷等登記之日止,按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