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7 日
- 原告陳雅君即歡樂窩香香會館、新臺幣壹佰元。、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 被告郁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將設址於臺中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負擔。、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221號 債 權 人 陳雅君即歡樂窩香香會館 債 務 人 郁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TIAS IDO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債務人將設址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公司登記,向主管機關辦理遷出、註銷等登記之日止,按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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