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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 原告
    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元源農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393號 債 權 人 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元源農產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之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為各自債權,債權人各自繳 費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匯款收據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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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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