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4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499號
- 債權人
- 錢進義
- 債務人
- 久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貝蒂
- 債務人
-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建勳
人
一、㈠債務人久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久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久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勳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勳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UA0000000、UA0000000、UA000000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三張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前開三張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勳已喪失追索權,其據此三張支票對債務人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勳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