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002號
- 債權人
- 東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照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闕伯脩即凱瑞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張瑞弘即凱瑞企業社〞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凱瑞企業社之歷次變更商業登記資料。
㈡提出租用吊車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