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440號
- 債權人
- 洪明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仟育鼎企業有限公司、徐欣儀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或是借貸關係?
㈡若本件係依據借貸關係:
①確認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②提出債務人徐欣儀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③提出請求徐欣儀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