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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4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債權人
洪明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仟育鼎企業有限公司、徐欣儀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或是借貸關係?

㈡若本件係依據借貸關係:

①確認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②提出債務人徐欣儀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③提出請求徐欣儀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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