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818號
- 債權人
- 馬克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州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馬克聯合記帳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債務人州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州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壯尾法院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