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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債權人
瑩越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婕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狀附匯票抬頭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無法入帳。)

㈡陳報債務人禾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禾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因購買低硫燃料油產品而積欠之「新臺幣3,018,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承諾書低硫燃料油貨款尾款「新臺幣3,018,565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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