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柯冠宇
- 原告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晏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張晏華簽約為債權人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83號 債 權 人 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冠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晏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晏華簽約為債權人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靠行司機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預支薪水新臺幣41,600元之釋明資料(如:債務 人簽立之預支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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