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86號
- 債權人
- 陳忠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松年、鄭松林、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
司、許坤照、許家民、許誠、廖素鐘、鄭淑珍、梁從武、廖三雄
、廖怡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阡發導管工程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得對債務人許誠、梁從武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許誠、梁從武簽章之承攬契約書)。
㈢提出全體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