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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0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90號
債 權 人
鄭祖營
債 務 人
立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宥薰

一、債務人立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查本件債務人謝宥薰、謝星輝二人之戶籍地址均為臺中○○○○○○○○○,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顯有住所不明之情事,而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開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謝宥薰、謝星輝二人之聲請不合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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