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61號
- 債權人
-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志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所設於彰化縣芳苑鄉,非本院轄區。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中另記載債務人住○○市○○區○○路0號地址,惟債權人於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亦已陳明該址為債務人任職之台灣正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係債務人之就業處所,並非債務人之住所或居所。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在本院轄區有居住事實之書證,從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