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顏心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26號 債 權 人 顏心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靚元創意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承靚元創意股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請陳報債務人承靚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承靚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