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黃國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 債 權 人 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榮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吳榮峰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債務人以雙方勞務關係之紛爭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配偶提出詐欺等刑事告訴之釋明資料。㈣具狀說明本件請求(即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萬元) 已有本院111年度勞移調字第146號調解筆錄可供為執行名義而強制執行,仍復為本件聲請,是否有權利保護必要之理由。」,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