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
- 債權人
- 翊昇好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旭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本「起訴狀」送達翌日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係聲請支付命令)。
㈢提出悠熹燒肉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㈤提出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