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翊昇好物股份有限公司、郭旭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 債 權 人 翊昇好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旭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本「起訴狀」送達翌日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係聲請支付命 令)。 ㈢提出悠熹燒肉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釋明資料。㈣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㈤提出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