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42號
- 債 權 人
- 環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潤纓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順通風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德順通風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7927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