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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勝詠銓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謝貫德
債務人
陳金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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