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64號
- 債權人
- 楊銘森
- 債權人
- 鍾秀梅
- 債務人
- 巨林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翊宏即陳庭以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銘森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秀梅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664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1年6月30日 5,500,000元 111年11月21日 AH0000000 002 111年6月30日 1,500,000元 111年11月22日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