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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債權人
正英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妤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璽恩文創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3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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