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土地改革紀念館、蕭經、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蕭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89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土地改革紀念館 法定代理人 蕭經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 法定代理人 蕭復 共同 代 理 人 李後政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手舞足道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各自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所載原因事實不全)。 ㈢提出各自債權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