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林政豐、王耀德即德招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3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王耀德即德招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