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林琪順即太子雞肉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 債 權 人 林琪順即太子雞肉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傑特活力健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雞肉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影本)。(查狀附存證信函及對帳單明細表影本所示,客戶名稱為GP健康廚房與債務人傑特活力健身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10月31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 日起算。)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