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安士達物業有限公司、傅暄甯、香榭麗廣場管理委員會、廖凱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6號 債 權 人 安士達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暄甯 債 務 人 香榭麗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凱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