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原告蘇進發、聲請對於債務人施清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為「蘇進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3號 債 權 人 蘇進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清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蘇進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工程承攬契約書承包商為「賀建營造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確認債務人為「施清鴻」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工程承攬契約書業主為「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且二張支票發票人亦非「施清鴻」)。若欲更正債務人為「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提出「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㈢提出工程款新臺幣200萬元之釋明資料(如:書面資料)。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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