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至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王雙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188號 債 權 人 至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雙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政憲即東亞汽車修配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東亞汽車修配廠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 人)吳政憲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