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20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2年度司促字第6207號
- 債 權 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 理 人 黃仕傑
- 債 務 人
- 凌傑資訊網路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劉明郎
- 債 務 人
- 賴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零壹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