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83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陳麗華
- 債務人
- 潘昀翰即尚泰二輪館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⑵新臺幣參拾柒萬零貳佰陸拾參元自⑴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⑵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⑵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