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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媚

  • 原告
    源寶源企業行聲請對於債務人晨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為「源寶源企業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 債 權 人 源寶源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晨盛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源寶源企業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若否,並請說明與「源寶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符之原因理由。(查與狀附貨品暫存單抬 頭為源寶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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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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