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源寶源企業行、張淑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 債 權 人 源寶源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晨盛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源寶源企業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若否,並請說明與「源寶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符之原因理由。(查與狀附貨品暫存單抬 頭為源寶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