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49號
- 債權人
- 台中真禾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志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之驕子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貳拾捌元不相符)。
㈡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