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康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張健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53號 債 權 人 康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義昌、陳鏸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陳鏸萱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會員規章,立約人僅為「黃義昌」)。 ㈡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欄之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