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53號
- 債權人
- 康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健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義昌、陳鏸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陳鏸萱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會員規章,立約人僅為「黃義昌」)。
㈡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欄之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