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
- 債權人
- 賴俊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嘉慧即維霖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余俊霖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及余俊霖之年籍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維霖企業社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