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游焙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2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游焙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洲紀企業有限公司、周經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附表。(記載請求本金;利息、違約金起迄日;利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之附表)。 ㈡提出債務人洲紀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