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59號
- 債權人
- 堯鑫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嘉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郁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工程獲利損失80,0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楊郁樺(住○○市○區○○路00號5樓)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