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堯鑫瓦業有限公司、蕭嘉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59號 債 權 人 堯鑫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嘉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郁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工程獲利損失80,0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楊郁樺(住○○市○區○○路00號5樓)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