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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

債權人
鍾淑玲即德霖企業社
債務人
建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經本院通知補正釋明請求利率百分之6之依據,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本件係以給付工程款關係請求,債權人未釋明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自應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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