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鍾淑玲即德霖企業社、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黃俊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 債 權 人 鍾淑玲即德霖企業社 債 務 人 建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玖佰壹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經本院通知補正釋明請求利率百分之6之依據,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本件係 以給付工程款關係請求,債權人未釋明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自應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