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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 原告
    林淑珍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志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債 權 人 林淑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志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年3月22日」? ㈡提出對債務人何志成請求之其他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發票 人為博昇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何志成僅為博昇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非何志成個人所簽立支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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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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