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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 原告
    林淑珍聲請對債務人何志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債 權 人 林淑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志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年 3月22日」?㈡提出對債務人何志成請求之其他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博昇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何志成僅為博昇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非何志成個人所簽立支票)。」,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9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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