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施明宏
- 原告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1月24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69186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 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關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僅記載「施明宏」,施明宏究為本件「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㈣確認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中施材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工程請款單金額25,184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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